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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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