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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