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张**与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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