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程*诉被告杨*、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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