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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