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张**与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何*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甲与罗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某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冷某某与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赖*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