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申请执行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西南布*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兴民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罗*申请执行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罗*支付抚养费6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贺*已履行2000元,对于被执行人贺*尚未支付的抚养费4000元,双方当事人在本案的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罗*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册亨县人民法院(2015)册执字第2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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