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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以前系同居关系,生有四个子女。被告于2014年7月22日起诉要求抚养两个女儿,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普*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将长女王*甲、次女王*乙归其抚养。判决生效后,王*甲不愿随母亲生活,至今仍由原告抚养和监护。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将女儿王*甲变更为原告抚养。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1、原告本人身份证、原告家庭户口登记卡、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及家庭人员情况的事实;2、(2014)普*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女儿王*甲经法院判决是由被告抚养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王*甲不愿随母亲生活,至今由原告抚养和监护为由,请求判决变更为原告抚养。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户口登记证明,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通知被告,但未能通知到被告。本院向普定*地村委调取证明一份,该证明能够证实被告吴某某户口已经迁出,户口迁到何处不知,现该人去向不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告的起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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