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册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骆*申请执行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岑*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岑*支付婚生女骆*抚养费52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制作的(2015)册法执字第9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岑*在中国农*任公司的银行账户62284828301652135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岑*在中国农*公司银行账户6228482830165213511的存款525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岑*在中国农*公司银行账户6228482830165213511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