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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与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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