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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