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6日以子女与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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