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范*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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