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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英诉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英诉被告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英、被告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11月21日在正*政办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被告抚养子女叶*继。离婚后,被告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没有尽到父亲应尽的责任。为了方便子女以后的生活和学习,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剥夺被告对叶*继的抚养权,变更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其每月的抚养费8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尽到了抚养子女的责任的,原告说的不属实。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供庭审质证:1、L520324-2012-000375号离婚证、离婚协议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2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子女由被告抚养的事实;2、证人叶*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被告没有尽到对子女抚养责任的事实。被告叶*对证据1、2无异议。

对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叶*继在养。后双方于同年11月22日协议离婚,约定由被告抚养子女叶*继。离婚后,被告未尽到抚养责任,将叶*继交由其父亲代养。现都是原告在负责叶*继的生活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抚养教育子女,系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应依法履行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本案被告将属于自己监管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交由其父代养,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u0026amp;amp;ldquo;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第四款u0026amp;amp;lsquo;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u0026amp;amp;rsquo;u0026amp;amp;rdquo;规定,子女应变更由原告抚养为宜,现原告要求变更子女叶*继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u0026amp;amp;ldquo;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u0026amp;amp;rdquo;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u0026amp;amp;ldquo;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被告理应负担子女叶*继独立生活以前的抚养费用,其具体数额确定为每月300元为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子女叶*继,由原告卢*英抚养。被告叶*自2015年11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卢*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卢*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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