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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