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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