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官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官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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