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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车有丽抚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黎*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3月4日到元*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00年11月26日生育儿子杨*。200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协商离婚,后达成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生儿子杨*随甲方张某某生活,由乙方车某某以每月50元向甲方支付抚养费。次日,原告与被告带着已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到元*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儿子先是由原告直接抚养,2011年因为天干而无法种植农作物,原告不得不外出打工挣钱养家。自此,儿子杨*就与原告母亲一起生活。20l5年春节三天前,被告打了一个电话给儿子杨*,儿子杨*就从原告家出来了四天未归家。第四天时,原告从广东打电话回家询问儿子,原告的母亲就告诉原告杨*没有在家的情况。随后,后告就发短信给被告询问儿子的相关情况,后儿子杨*就打电话给原告并责骂原告,原告在电话里听到被告对儿子杨*说:u0026ldquo;不要和他这种人说!u0026rdquo;。次日,被告就将孩子送来给原告的母亲。自儿子杨*被被告带去生活四天之后,杨*的性情就发生了较大变化,即经常为一些小事发脾气。2015年4月14日晚,儿子杨*又与原告的母亲产生矛盾,杨*提出其要与母亲车某某生活。基于儿子杨*的意愿及儿子如今的生活状况,为了使儿子杨*的身心能得到健康发展,原告依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所生之子杨*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车某某答辩称:1、原告诉讼中提到2015年春节儿子离家4天出现的性格改变是因为受答辩人的教唆所致。这是原告的误解。平心而论,孩子是母亲的心头肉,思子心切世人皆有。一边是痛彻心扉的思念孩子,另一方面又是担心与孩子见面会影起若干人的不理解,今年春节,实在控制不住母爱的冲动,答辩人打个电话给小孩的奶奶说,想带小孩买过年衣服,奶奶同意了,小孩说想到外婆家玩几天。说真的我当时很心痛,既想带孩子玩几天,又多方面的顾虑,担心,甚至是害怕。在非常为难的情况下以u0026ldquo;你没给奶奶说,怕家里的人担心u0026rdquo;为由痛心的拒绝,孩子说他给奶奶说过了。孩子在他外婆家在了2天,那天正是大年初一晚上我们在吃饭,电话响了几下,孩子把我的手机打开一看是他父亲的号码发来的信息,信息内容对孩子的情绪触动很大,他当时在电话上与原告说了几句不太礼貌的话,但孩子与原告的对话纯粹是原告对答辩人使用过激的语言刺激了杨*的孩子气,并不是答辩人的意愿,希望原告对自己这几年给孩子的教育和付出予以认可。在答辩人心中,对孩子做人最起码的教育不是原告所想象的那样,而且恰恰相反,是要求他牢记u0026ldquo;点滴之恩应涌泉相报u0026rdquo;,要尊重爱护关心帮助他的人,知道感恩,要学会孝敬老人,从小就养成爱劳动的习惯,做懂礼貌的孩子。这是答辩人教育孩子最多的话题,也是答辩人对孩子只能选择的唯一教育和最诚挚的关爱!在正常人家爱子之心是身陪心养,而在答辩人现实生活中,母爱却是置的另一种版本,对孩子探望是奢望,抚慰是梦想!答辩人深知小敬老专互为因果,只有孩子的孝敬和礼貌才能获得老人的爱,杨*的健康成长与其父亲的关心和奶奶的精心照顾息息相关,伤了几代人的感情就等于断送了孩子的幸福,这样的事答辩人想都不敢去想,怎么可以去做呢!2、2007年答辩人接过离婚登记证后很茫然!几十年的人生,转眼间没了家庭,没了孩子,除了收获到一纸离婚证书,答辩人真正成为一个孤独的上无片瓦,下无立足之地,没有生活来源的弱女人!近一年的艰辛漂泊,答辩人万念俱灰,后经人介绍与本县平田*委会盛*相识并揣着颤抖的心于2008年3月14日与其在元谋县民政局办理了答辩人人生的第二次结婚登记,2009年1月16日随着第二个孩子盛*出生,答辩人总算放心的有了一个能容身、能遮风躲雨的地方。过着清苦平淡的生活。3、答辩人于2015年4月28日收到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226号传票,在不眠的黑夜里苦思冥想,能与亲生儿子朝夕相处是答辩人多年来的最大心愿,为此答辩人反复征求过现在家庭主要成员的意见,希望能够得到理解和支持,可结果是很难!一个十五岁已进入青春期季节的男孩,要突然面对一个很陌生的重组家庭,与从小抚养有情感积累不同,相互之间部没有接受这种现实的思想准备,而且孩子正处在学习的关健时期,作为学生,杨*没有能够承担这种考验的时间,更没有适应陌生父亲,陌生环境的现实的能力,甚至关乎到孩子能否正常学习、健康成长应该不言而喻!如果原告在协议离婚时不愿抚养孩子,那么即使答辩人永不再婚也愿意陪着杨*让自己慢慢老去,现在不是答辩人不想抚养自己的亲生骨肉,确实是答辩人处境的特殊原因,很多美好而又很正常的想法因为条件限制没有能力实现。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张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⑴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适格的情况。

⑵户口册复印件,欲证明原告张某某和被告车某某之子杨*出生于2000年11月26日的情况。

⑶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张某某和被告车某某于2007年6月26日达成解除婚姻关系协议,并到元谋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所生男孩杨*由张某某抚养的情况。

⑷张某某ct检查报告单一份,欲证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在东*医院放射科做ct检查,其患有双侧筛窦、上颌窦及左侧蝶窦炎症疾病,有不适宜继续抚养小孩的情形存在。

经质证,被告车某某对原告提交的第⑴-⑶证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没有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⑷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所患疾病,对孩子的抚养没有影响。

被告车某某未向本院提交本案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⑴-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⑷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但不属于严重疾病范畴,不能证明原告的不具备抚养孩子条件的诉讼主张,该证据法庭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及经举证、认证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车某某于1999年3月4日到元*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1月26日生育儿子杨*。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6月26日达成了离婚协议。次日,原被告双方到元*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婚生儿子杨*随张某某生活,由车某某每月支付50元抚养费给张某某,并以车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2500元和车某某的8年土地承包金(每年300元)2400元抵扣抚养杨*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2015年4月27日,原告以儿子杨*应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为由,到本院诉请变更抚养关系。被告答辩杨*已经适应在原告家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条件,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但愿意适当增加抚养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儿子杨*能无论与谁共同生活,仍是双方的子女。原、被告在调解离婚时,双方已充分考虑了各方面情况及儿子杨*某的实际生活状况,自愿作出了儿子杨*能随原告共同生活的选择,事实上儿子杨*某也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双方的抚养环境未发生实质性变化,随意改变女儿的抚养关系,对尚为年幼的孩子杨*能今后生活不利,亦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变更孩子杨*能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现被告同意在50元内适当增加婚生子的抚养费,考虑孩子生活费用的客观需求并结合本地生活实际,本院对抚养费数额酌情予以变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某某要求变更孩子杨*随被告车某某共同生活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被告车某某自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杨*抚养费人民币100元给原告张某某,至杨跃能年满18周岁止。给付方式为2015年的抚养费6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以后每半年的生活费600元于当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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