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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圣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生育一女张*乙,现年满10个月。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乙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根本不具有抚养张*乙的条件,被告经常几天不归家,且无任何经济收入,被告的父母亲也明确向原告表示不愿意帮助被告照看张*乙。同时,张*乙刚满10个月,尚在哺乳期,对母亲的依赖较大,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而原告有固定收入和住所,原告的父亲也愿意且有能力帮助原告照看张*乙,原告的抚养条件较好。为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其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婚生子张*乙由原告抚养教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离婚协议、离婚证、居民户口簿、铺面租赁合同2份等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被告不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教育,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原告曾经有过两段离婚史,对被告隐瞒和欺骗,给被告身心造成严重的影响和伤害。原、被告结婚后到女儿出生,现年满1岁零3天,原告对女儿基本上就没有尽到过一个做母亲的责任,不照管孩子,孩子出生不到4个月,就丢给孩子的爷爷奶奶照管,并经常在外赌博和在酒吧与他人喝酒玩乐通宵不回家,且原告没有任何工作收入,根本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难予提供给孩子。而被告家有完整的家庭,孩子的爷爷奶奶都不到50岁,有能力和精力帮助照看张*乙。且小孩从出生到现在都在被告家生活,对生活环境比较适应,同被告以及小孩的爷爷奶奶产生了深厚的感情。被告家有住房2栋,还一直经营养殖场,年纯收入5万元以上,被告还开挖机,月收入在4000元至5000元,有较高的收入,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资生活条件。原告的生活行为习惯,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所以被告不同意变更张*乙的抚养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甲针对其辩解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离婚协议、收入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电话录音等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和质证,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无争议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6日在楚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生育一女张*。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到楚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张*由被告张*甲抚养,原告徐*不承担婚生女张*的任何费用。离婚后,婚生女张*一直同被告张*甲居住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和质证,本案争议焦点:双方婚女张*乙是否具有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具备上述情形的,要求变更抚养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徐*与被告张*甲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关系及子女抚育费承担方式所达成的协议属双方自愿,且双方在离婚后,婚生女张*乙一直同被告张*甲及其家人共同生活,且被告张*甲及其家人和张*乙已建立深厚的感情,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将会受到影响,故婚生女张*乙随同被告张*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对于原告徐*要求变更婚生女张*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承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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