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官某某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吴**与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普某某与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车有丽抚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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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与李X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田某甲变更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