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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