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天秦*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许*、高*于2014年2月19日经天水*民法院主持双方协议离婚,(2014)皂民初字第42号调解书的第三条约定婚生女高奥晶、高*、高*由高*抚养,许*每月支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共1000元,但许*至今未曾支付孩子抚养费。2014年6月19日,许*状诉到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另查明,许*娟现在工地帮忙做饭,每月收入1200元,高*现从事粉刷工作,日收入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跟随哪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时,许*明确表示不带孩子,且许*、高*就婚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经法院主持,已达成了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已予以确认。现许*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高*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其有能力抚养子女且子女愿随其生活,而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许*提出孩子现随高*母亲一起生活,高*母亲患有癌症,并服用具有放射性的药物,这对孩子的成长是不利的,对于这一陈述,高*坚决反对,认为是许*编造,且许*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陈述;对于许*所述高*对孩子关心不够亦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为确保孩子生活环境相对稳定,保证其健康成长,故对许*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许*要求变更三名婚生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许*承担。

上诉人诉称

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许*因不堪忍受高*的殴打才同意与高*离婚,双方于2014年2月19日达成的离婚调解书不是许*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所生的三个女儿现由高*母亲照看,其中三女儿因早产体弱多病,加之高*母亲年事已高,长期身患癌症,自身尚难照顾,故难以照顾好三个孩子。许*现在本地工作,每月工资为2000多元,加上娘家的接济,是能够带好孩子的。双方离婚后,高*不让许*探视孩子,也不让许*与孩子联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许*在离婚时放弃了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现应至少有一个孩子的抚养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大女儿和三女儿由许*抚养。

被上诉人辩称

高*答辩认为许*所言不实,高*的母亲不存在身患癌症的事实,双方当时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后,许*一共给了孩子2000元的抚养费,并且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的。现许*没有固定收入和固定住处,不适宜带孩子,等以后许*的条件好了,可以考虑给其孩子的抚养权。

为支持各自主张,双方在二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上诉人许*提交的证据:

1、照片8张,证明高*存在殴打许*的行为,许*是为了逃命才离婚的。

2、天水*民法院出具的收条1份,证明许*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

被上诉人高*提交的证据:

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天秦*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许*家人的作风不好,不利于抚养孩子。

4、天水*民法院出具的拘留费收条1份,证明许*因不愿给付孩子抚养费曾被拘留15天。

经质证,高*认为证据1系伪造,且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许*共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且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许*认为证据3、证据4是伪造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经审核,本院认为,对证据1,高*提出异议,且该证据也无法证明许*照片中的伤系高*殴打所致,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2,高*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予以采信;对证据3,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但无法证明李*家人作风不好,不利于抚养孩子,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4,许*虽不予认可,但该证据来源合法,与证明2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

经二审审理查明,经高*申请强制执行后,许*于2014年9月1日通过秦州区人民法院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其余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许*与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所生三个女儿由高*抚养,由许*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该约定已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天秦*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应认定该协议的内容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许*上诉称民事调解书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许*与高*离婚后,三个女儿一直随高*生活,双方因探望问题、孩子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发生矛盾后,许*才起诉要求变更大女儿和三女儿的抚养权。许*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须有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高*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之法定情形,故对其要求变更女儿抚养关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处并无不当。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