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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4)谷*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李*于2009年8月25日在定西*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二女儿马*、三女儿马*由李*抚养,大女儿马*、儿子马*由马*抚养。离婚后,马*未能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两个孩子随马*共同生活。现马*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及户口问题,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关心爱护子女,让子女健康幸福成长是每个父母的责任。马*、李*虽已离婚,但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方面的考虑,在并无出现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因素的情况下,不应随意更改未成年子女现有的成长环境。本案中,李*的抚养条件优越于马*,并李*表达了抚养孩子的强烈愿望,加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因患陈旧性强直性脊椎炎,不能出庭,并未亲自参加诉讼,也从侧面反映出马*对变更抚养权并非十分重视,同时若将两个未成年孩子由身患疾病的马*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并非十分有利。现马*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李*不适宜抚养孩子,故对马*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负担。

上诉人诉称

马*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马*与李*于200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长女马*、儿子马*由马*抚养,次女马*、三女马*由李*抚养。后被上诉人李*在甘谷县另行结婚,两个孩子一直随马*及祖父母共同生活。现马*升入高中,因户口被其母转到甘谷县,无法建立学籍档案。为孩子能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马*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并由李*承担孩子必要的抚养费。原审中马*提交了两个孩子要求随马*一起生活的证据,原审法院对李*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两个孩子一直随马*共同生活的事实予以确认,却又自相矛盾的认定:“本着有利于未成子女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在并未出现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因素的情况下,不应随意更改未成年子女现有的成长环境。”与事实和法律相悖。因孩子与李*没有感情,改变环境既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学习,也不符合孩子不愿意随其母生活的实际情况。为此,本着以人为本,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判决马*、马*由马*直接抚养,并由李*承担两个孩子必要的抚养费。

被上诉人辩称

李*答辩认为其与马*的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后,马*反悔,不让其探望孩子,故未履行抚养义务是马*阻扰所致。现李*再婚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身体健康,而马*身患疾病,李*的抚养条件优于马*,马*、马*应当由李*抚养。马*在原审中提交的两个孩子的书面意见系伪造,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中马*提交了马*的书面证言1份,证明马*愿随其父生活,不愿随其母生活的事实。经质证,李*认为该份证据原审中已经提交,不属于新证据。经核对,该份证言与原审中马*提交的证言不属于同一证言,且经当庭向马*核实,该份证言及原审中其所提交的证言均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权的判处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在父母双方均有条件抚养子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在双方离婚前,马*、马*一直随其父母及祖父母共同生活,在2009年马*、李*离婚时虽约定马*、马*由李*抚养,但事实上两个孩子仍旧随其父马*及祖父母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习惯和学习环境,尤其是马*,正处在学业的关键时期,改变成长环境会对其身心健康及未来的成长造成严重影响。马*、马*系10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审理中,均表达了愿随其父生活不愿随其母生活的意愿,从尊重未成年人意见,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马*、马*应当由其父直接抚养为宜。

李*称其经济条件优于马*,身体健康,更适宜抚养两个孩子,但未能提供其经济条件优于马*的证据,就身体状况而言,马*所患疾病虽为强直性脊椎炎,但未严重到不适宜抚养孩子的程度,事实上两个孩子多年来也一直随其父生活,故对李*称其更适宜抚养孩子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父母离婚后,不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给付另一方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给付能力以及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确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李*应负担马*、马*的抚养费以每月400元为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被李*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马晓阳应当予以协助。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处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4)谷*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

二、婚生女马*、马*由上诉人马*抚养,被上诉人李*于每月5日前给付上诉人马*抚养费400元;

三、被上诉人李*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孩子两次,具体的探视时间及探视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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