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还原告李*50元。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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