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陈某某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胜诉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兄诉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苏*甲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梁*与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帅亚*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