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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赵*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陈某某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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