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胜诉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胜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0日经静宁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长女孙*、次女孙*由被告抚养,儿子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4年至2030年每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转左孩子抚养费3000元;由于被告虐待长女,自2014年4月开始,长女孙*随原告生活,现要求变更孙*由原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1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左辩称,离婚后,长女孙*一直随被告生活,并未受到虐待,因原告给孙*买零食吃,孙*就随原告生活,现在同意孙*由原告抚养。因被告没有经济收入,且抚养的次女年幼,不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11月24日生育长女孙*,2006年6月27日生育儿子孙*,2012年11月1日生育次女孙*。2014年1月10日经静宁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长女孙*、次女孙*由被告抚养,儿子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4年至2030年每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转左孩子抚养费3000元;自2014年4月开始,孙*跟随原告生活。2015年1月21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孙*由原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18000元。

上述事实,有(2014)静*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及原、被告陈述,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确定长女孙*由被告抚养,现在孙*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同意,应予准许,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长女孙*由原告孙*抚养,被告张*自2015年起,每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孙*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18周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