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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与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车某某与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铁永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车某甲、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8日经崆峒区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生男孩车某甲判由原告抚养。但因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孩子实际上由原告母亲(现年78岁)照看和供养。现因原告母亲身患糖尿病、心脏病,加上风湿性腰疼,每天接送孩子上幼儿园很困难。原告目前被强制戒毒,无力对孩子尽责。考虑到孩子今后的生活成长和教育问题,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婚生男孩车某甲(2009年8月11日出生,现年6岁)抚养监护权归被告安某某。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告知单;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2013崆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

被*某某质证后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

被告辩称

被*某某辩称,孩子是其生的,肯定得管,但与原告离婚时,原告坚决要孩子,被告出于对孩子的考虑,没有主张分割财产。现孩子如果随被告生活,孩子得改姓安,原告必须按600元/月的标准,把抚养费一次性付清。被告还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沙发、电视、洗衣机(折价20000元给付被告)。否则,等原告从戒毒所出来再说。

被*某某无证据提供。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车某某、被告安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经本院依法判决离婚。双方婚生男孩车某甲判由车某某抚养。2014年3月26日,车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4.10.——2016.4.9.)。期间,原、被告婚生男孩车某甲随原告母亲生活。现原告母亲年逾78岁,且身患多种疾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不因其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现原告车某某被强制戒毒,不能对孩子尽抚养义务。被告安某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应承担起抚养、照顾孩子的义务。故对原告车某某要求变更孩子由被告安某某抚养的诉请予以支持。安某某要求给付其孩子抚养费,应等车某某强戒期满后另行主张。对被告主张原告给付其财产折价款的要求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从2015年7月10日起,原告车某某与被*某某婚生男孩车某甲(2009.8.11.出生)由被*某某抚养。

限被告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从原告母亲处接走其孩子车某甲。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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