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要求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31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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