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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