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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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