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夏**与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小英诉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岳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令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摆某某与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余**诉被告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车某某与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郎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