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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某某与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摆某某与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摆某某、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摆某某诉称,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确定长女禹甲由原告抚养,次女禹乙由被告抚养,但实际离婚后次女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未尽抚养义务。2015年1月开始,被告因强制戒毒被隔离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戒毒所,为使孩子有一个稳定、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原告请求变更禹乙由其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禹某某辩称,离婚后原告未向被告打招呼便将孩子禹*从学校接走,并随其生活。因孩子与被告缺乏沟通,见被告便哭闹不让管,以致跟随原告生活两年以上。对于原告请求,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原告针对自己主张,出示了离婚证、离婚协议、街道办事处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经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在抗辩中未出示证据。

以上证据,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22日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确定子女禹甲由原告抚养,次*(生于2006年3月18日)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初期禹*随被告生活,但不久禹*因故随原告实际生活至今。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曾因刑事犯罪被刑事处罚,又因吸食毒品,2007年3月16日起被初次发现,曾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理,于2015年1月26日起在宁夏吴*戒毒所被强制戒毒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具体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其中第(2)项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本院考虑被告多年以来有吸食毒品的恶习,其抚养孩子确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同时其强制戒毒也难尽抚养义务。再者,子女禹乙在父母离婚后实际已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故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女孩禹*变更由原告摆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摆某某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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