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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王*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9年6月11日,苏*与王*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自愿离婚,协议长女王某某、次女王某某由苏*抚养,儿子王某某(2000年10月17日出生)由王*抚养。2010年王*再婚,与女方带一女儿共同生活。2013年3月后,王某某随其母苏*生活至今,期间费用由苏*负担。今年3月13日,苏*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王某某的抚养权。另查,苏*现经营竹园烧烤店,王*现为长途客车司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离婚时虽协议儿子王某某随其父生活,但近几年实际随其母生活,王*因驾驶长途客车经常在外,无法更好的尽到抚养职责。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根据王*的选择抚养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婚生子王某某由苏*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负担。

王*上诉提出,其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三个孩子,2009年6月11日协议离婚时,约定长女王某某、次女王某某均由被上诉人抚养,长*某某由上诉人抚养。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为了达到抢夺财产的目的,强行剥夺儿子的人身自由权,原审判决不考虑上诉人家庭的具体情况,以王某某在其母威胁下所作的违心表示为据,判决明显错误,判处不公。请求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快,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苏*答辩称,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苏*结婚、离婚、婚生子女及家庭状况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苏*协议离婚时,虽对三个婚生子女的抚养有约定,且其对儿子王某某也有抚养过程,但近三年,王某某随其母生活,费用由其母苏*负担的事实存在,现王某某年近15周岁,依法可选择生活对象,法庭经征求王某某意见,其表示愿随母生活,其母苏*也同意抚养并有抚养能力。故应遵循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原审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200元由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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