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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苟存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3日生于一女孩,取名张*,现上小学。由于双方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张*甲归被告抚养。离婚后不久,经家人、亲戚朋友劝说,加之孩子年幼和被告道歉,我与被告又在一起共同生活。2012年12月21日儿子张*乙出生后,双方关系也没有得到进一步改善,同年12月21日因被告出轨行为被原告发现,被告当着众人面对原告进行殴打。至此原告与被告彻底断绝往来,现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孩张*、非婚生子张*乙由原告抚养。

被告答辩:我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我认为原告不易于抚养孩子,而且我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和孩子共同生活的有利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与被告张*于2003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3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曾*)现在上小学。后因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06年12月15日经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张*甲由被告张*抚养,抚养费自负。离婚后不久,经家人、亲戚朋友劝说,原、被告两人又在一起共同生活,但至今没有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21日生一男孩取名张*乙,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关系未能得到进一步改善,2013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出轨行为,为此,二人发生争吵和撕打,此后,原、被告断绝往来。2015年3月2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婚生张*甲、非婚生子张*乙由原告抚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06)庆西民初字932号民事调解书,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起诉离婚时,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张*甲确定由被告张*抚养。但双方离婚不久又在一起生活,在同居期间又生一男孩张*乙(现两岁半)。非婚生子张*乙出生后一直随被告及被告母亲生活至今,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与孩子建立了深厚的父子感情,对于非婚生子现在年龄尚小,姐弟之间的陪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原告并未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被告有《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情形之一的情况。如果改变孩子生活现状变更抚养关系,将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而且被告有住房、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故原告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要求变更婚生张*、非婚生子张*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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