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傅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孩子现在已经和其生活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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