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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傅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傅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孩子现在已经和其生活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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