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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与被告原系夫妻,因被告犯抢劫罪被判刑后起诉离婚,经协议与被告离婚,男孩黄*甲由被告抚养,被告服刑期间由原告代为抚养。离婚后,由于被告家不管孩子受教育,给孩子生活及上学等方面带来很大不利。请求变更男孩黄*甲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辩称:已调解离婚,本人抚养孩子,孩子由原告代为抚养,不同意原告变更孩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12日自愿登记结婚,2009年10月30日生男孩黄*甲。2014年1月9日,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兰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告以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临玉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男孩黄*甲由被告黄*某抚养,被告黄*某服刑期间由原告王某某代为抚养。后原告以孩子上学等方面给其带来不利为由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证实双方身份等情况;

2、(2015)临玉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证实原、被告离婚;男孩黄*甲由被告抚养,被告黄*某服刑期间由原告王某某代为抚养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原、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同时还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被告协议离婚,确定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服刑期间由原告代为抚养,由于被告在服刑,由原告代为抚养对孩子生活与受教育带来诸多不便,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原告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男孩黄*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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