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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李*甲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被告没有来接孩子,孩子一直由原告带在新疆生活。现孩子已13岁,户口与被告在一起,无法迁到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入学、医疗等,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故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抚养费由其自负。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原告令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2006)通李*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证明三份;

4.户籍证明一份;

5.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四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生女孩李*甲,2006年1月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李*甲判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孩子并未随被告一起生活,而一直随原告在新疆生活,被告也没有给孩子给付过任何抚育费,现孩子已满11周岁。原告离婚后组建了新的家庭并生有一女孩,原告丈夫属再婚,与原告结婚时带有一女孩,被告离婚后也组建了新的家庭,生有两个孩子。

以上事实有(2006)通李*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令某某与被告李*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时,孩子李*甲判由被告抚养,但孩子一直未随被告一起生活,而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9年多;现原告在新疆承包种植业,经济收入较好,再者,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均组建新的家庭,并都生有孩子,现原告请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也不影响被告的家庭;孩子李*甲现已11周岁,经询问孩子,孩子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综上,孩子李*甲随原告生活多年,已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变更抚养关系后对其健康成长有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孩子李*甲的抚养关系,变更后由原告令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负。

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令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的,相对人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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