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郎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某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