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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