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贾*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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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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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桑某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