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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xxx诉被告高x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xxx诉被告高x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4月24日,经临潭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孩子高X甲由原告抚养。因原告无能力抚养孩子,现请求法院将孩子判给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临潭县人民法院判决,于2015年4月24日离婚,孩子高x甲由原告抚养。2015年7月28日原告以无能力抚养孩子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将孩子高x甲判给被告抚养。

上述事实有临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在案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孩子因长期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且被告居无定所,故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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