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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1月16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XX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制止和剥夺原告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父母年老体弱承担起了抚育孙子的重担,被告没有固定的工作,且孩子至今还未上学、上户口,原告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感到无比揪心,现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被告制止剥夺孩子探视权及被告没有固定工作不属实。原、被告于2015年1月18日通过公平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婚生子张*甲一直由男方父母抚养,因此孩子抚养权永久归男方所有。第二条约定女方不愿意支付孩子抚养费,男方也不要求支付。第四条约定女方虽然不愿意支付孩子抚养费,但男方同意女方探望孩子。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愿,经双方同意签字后在XX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当事人自办理离婚手续至5月中旬,原告探望孩子6次,行使了探视权。孩子张*甲2011年5月16日出生至今都是被告与家人抚育成长,被告有固定住房和商铺,月收入7000多元,被告父亲是退休教师,月收入5000多元,自孩子两岁起就教画画、写字,从小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被告完全有能力、有信心抚养、教育好孩子,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1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2015年1月16日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在XX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张**由男方抚养,孩子抚养权永久归男方所有。孩子张**从出生至今一直由被告及其父母抚养。离婚后原告经常探望孩子,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陈述相一致,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在甘肃高**团有限公司的《购房协议书》及购房交款收据、XX县北环路5号楼5.6的商铺证明、XX县绿康饲草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内资企业基本信息证明、被告的父母亲写的证明、XX县铭鑫**任公司的工资收入证明、XX县铭鑫宇昂**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证明及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对婚生子张*甲抚养问题做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婚生子张*甲由张*某直接监护、抚养,宗某某不给付抚养费。该协议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如无法定事由不应随意变更。婚生子张*甲从出生至今一直跟随张*某及其父母生活。因此,在原、被告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和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未出现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情形的,随意改变子女的抚养关系,对子女的正常成长及身心健康有所不利。原、被告作为张*甲的父母,应当从关爱孩子的角度,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承担各自的责任。综上,对宗某某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宗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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