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少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桑某某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马**与马*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xxx诉被告高x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与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某某与汤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某某与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史*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乙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