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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少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桑某某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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