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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史*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调解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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