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以“我尚未考虑好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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