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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诉祁*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祁*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其代理人与被告祁*甲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祁*甲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4月8日原告生一女祁*乙。2014年10月11日,被告祁*甲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协议,2014年11月6曰,湟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湟多民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婚生女祁*乙由被告祁*甲抚养。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在几百公里外的格尔木钾肥厂工作,女儿祁*乙与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被告患有乙肝(大三阳)病,其母也患有乙肝(大三阳)病及口腔扁平苔癣疾病,被告及其父母抚养对女儿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况且在我探望女儿时某甲现生活的非常不好,女儿满头都是头皮癣,个人卫生非常差。原告及原告的父母身体健康,家里小孩多,能与原告的女儿一起玩耍,原告的抚养条件明显比被告的抚养条件好;原告与被告是同村居住,女儿自己可以随时来往于两家,被告从格尔木回来也可以随时探视,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变更女儿祁*乙的抚养权归我,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祁*乙的抚养费8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祁*甲辩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原告明知我患有乙肝,但并未嫌弃我,与我结婚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一女祁*乙,在我们共同生活期间,女儿并未传染上乙肝。我患有乙肝,但不是原告所说的大三阳,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国家法律也并未规定乙肝患者不能抚养孩子,所患疾病是否具有传染性,要检查乙肝DNA,但原告并未提供该项检查报告,即使被告患有的乙肝具有传染性,我们也可以采取注射乙肝疫苗等措施来预防,但不能剥夺我对孩子的抚养权。2014年11月,双方自愿离婚时,原告在协商时放弃了女儿的抚养权,同意女儿由我抚养,湟*人民法院也作出了(2014)湟多民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从法律意义上确认了协议内容的合法性。我的女儿从小患有右上肢功能障碍,需要定期检查、长期的康复锻炼。2015年3月9日,我将孩子转入湟*最好的幼儿园湟*某某镇幼儿园,该幼儿园临近湟*体育场,便于孩子进行恢复锻炼。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我每年缴纳3000多元保险费,从中国人*限公司给孩子购买了一份保险。我和母亲的病情并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现原告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其变更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祁*甲经自由恋爱,于2008年7月在湟中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4月8日原告生一女祁*乙。2014年10月儿日,被告祁*甲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协议,2014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4)湟多民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婚生女祁*乙由被告祁*甲抚养,原告任某某每月15日、28日探望孩子两次,被告祁*甲应给予协助。

另查明,被告祁*甲于2001年患有乙肝,对此,原告知情,原告也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婚生女祁*乙自小患有右上肢功能障碍,需要长期锻炼,婚生女祁*乙在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并未患有乙肝。2015年3月9日,被告祁*甲将婚生女祁*乙转入湟中县幼儿园就读。

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2014)湟多民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某甲,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2014年11月6日,原、被告离婚时,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婚生女祁*乙由被告祁*甲抚养。现原告主张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对原告提出的变更理由,被告均予以否认,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且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求亦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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