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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