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黄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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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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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王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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