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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马*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马*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马*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诉称,2011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经大通回*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长女马*已、婚生长子马*丙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马*丁由被告抚养。2014年被告因抢劫被判处刑罚,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无法照顾女儿。*女孩马*丁跟随被告的母亲生活。为了女儿健康成长,故诉来法院要求变更马*丁的抚养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马*甲辩称,2011年12月20日,我向大通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解我与原告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婚生长女马*已、婚生长子马*丙由原告马*某抚养,婚生次女马*丁由我抚养。离婚后我和女儿马*丁在我娘家与我母亲共同生活,此后马*丁在本县某小学上学。现在原告要求变更马*丁的抚养权我坚决不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96年12月2日在本县新庄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5月23日生育长女马*已、2000年7月12日生育长子马*丙、2005年7月27日生育次女马*丁。2011年12月22日,原告马*某与被告马*甲达成离婚协议,婚生长女马*已、婚生长子马*丙由原告马*某抚养,婚生次女马*丁由被告马*甲抚养。2015年3月11日原告马*某诉来本院要求婚生女孩马*丁由其抚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另查明,被告马*甲于2014年7月31日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婚生女孩马*丁跟随其外祖母共同生活。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未对婚生女孩马*丁尽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户籍证明、本院(2012)大塔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2014)大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原、被告离婚后马*丁跟随被告及其外祖母共同生活,并在当地上学,改变目前的生活及学习环境对其成长产生不利影响,且原告马*某已抚养婚生长女马*已、婚生长子马*丙。马*丁在调查笔录中虽表示愿跟随其父亲马*某生活,但其未满十周岁,故不予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如果变更马*丁的抚养关系,对被告马*甲服刑期间劳动改造不利,经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原告马*某的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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