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甲因与被上诉人马*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人民法院(2015)大塔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变更婚生女马*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又以愿意按原判执行,待以后与孩子建立起感情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负担,余50元退回马*。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