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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军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2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女儿王*、儿子王*由被告抚养。离婚初,被告在外务工,两个孩子由被告母亲抚养。被告一直没有再婚,长期以来,被告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交往,给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两个孩子不得已相继与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不尽抚养义务,致使父子关系冷漠。变更抚养关系以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照顾两个孩子生活学习,为孩子提供舒适优越的生活环境。被告不尽职履行抚养孩子义务,逃避抚养责任,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1、判令女儿王*、儿子王*由原告抚养;2、判令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3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离婚后,两个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被告为两个孩子提供生活费学费,坚决不同意原告抚养孩子。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王*、女儿王*甲由被告抚养。离婚后,两个孩子随被告生活,被告为两个孩子提供学费生活费。2014年女儿王*甲上初中八年级时,离开被告来到原告处,2015年前季开学后,儿子王*不满被告批评教育,来到原告处与原告一起生活。在两个孩子与原告一起生活期间,被告未及时给付抚养费。2015年8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离婚后,两个孩子随被告生活,被告提供了生活费学费。原告与被告虽然离婚,但仍然负有抚养教育两个子女的义务,两个孩子与原告生活后,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应当的,也是合法的。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未向法庭提供变更的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抚养孩子,对孩子成长不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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