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认为没有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退付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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