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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